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1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长汽开刑初第94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长春市人,中文化,捕前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长春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因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放弃对民事赔偿的主张,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庭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忠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