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元金假释裁定书

2016-10-01 11:26
罪犯杨元金,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该县城关镇富强路8号工会宿舍,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元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48645.6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两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元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5年6月、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杨元金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元金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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