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彪假释裁定书

2016-10-01 11:25
罪犯王彪,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住本市西秀区杨武乡翁庆村下河边组09号,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彪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受害人32786元,继续追缴赃款2800元。被告人王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5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于2014年7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退缴赃款,于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王彪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