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温权贵减刑裁定书

2016-10-01 11:23
罪犯温权贵,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权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温权贵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从2013年3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权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温权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权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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