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松减刑裁定书

2016-10-01 11:21
罪犯林松,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松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林松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1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止。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林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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