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晓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0-01 06:1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11刑初63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光,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光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光于2014年3月15日,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兴华街287号安某某经营的鸿运来彩票投注站购买11选5体育彩票,陈晓光将自己的30 000元人民币购买彩票后,没有中奖。后陈晓光在明知自己已经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安某某谎称自己银行卡内有钱,如果不中奖就拿银行卡取钱还安某某,在骗得安某某信任之后,让安某某继续按照其提供的号码大彩票对安某某实施诈骗,诈骗安某某人民币79 600元。2014年3月18日,陈晓光前妻王萍知道此事后,替陈晓光还给安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为躲避安某某追讨,陈晓光于同年3月间离开永吉县到外地打工。

被告人陈晓光于2014年11月24日8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顾某某经营的宏运彩吧购买11选5体育彩票,陈晓光将其所有钱款购买彩票后,没有中奖。陈晓光在明知自己已经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顾某某谎称自己银行卡内有钱,如果不中奖就拿卡取钱还顾某某,在骗的顾某某信任之后,让顾某某继续按照其提供的号码打彩票对顾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顾某某人民币23 020元。被告人陈晓光于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又对顾某某谎称其到外地要账和到朋友处借钱还顾某某没有路费为由,多次向顾某某借钱,又骗顾某某人民币7500元,所得赃款被陈晓光玩赌博机输掉。在此期间,(2014年12月1日)为骗取顾某某信任,陈晓光主动将一块欧米茄手表和一部ipod抵押给顾某某,并谎称欧米茄手表价值人民币20 000余元,ipod价值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仿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0元,ipodtouch5(16G)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陈晓光累计诈骗顾某某人民币30520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晓光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晓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光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安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姜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2份及照片4张;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4张;农业银行汇款凭证5份、欠条、陈晓光农业银行账户查询、欠条、还款计划、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光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晓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晓光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

人民陪审员  李禹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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