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10-01 06:0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终1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8月2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力中

审判员  于 亮

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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