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0-01 06:06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曾因盗窃于2013年6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男,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长岭县精英网吧盗窃刘某黑色6spIus手机一部。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 200元。被告人高某到信达手机店准备销赃,店主被告人关某因怀疑其是偷的而予以拒绝。同在手机店的单某遂将高某领走盘问得知高某所销售的手机是在网吧盗窃所得,后单某将手机交给关某,并告知其是盗窃赃物,关某收下后积极操作给手机解锁予以掩饰隐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赃物缴回退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长岭县精英网吧盗窃刘某黑色6spIus手机一部。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 200元。被告人高某到信达手机店准备销赃,店主关某因怀疑手机是偷的而予以拒收。在手机店柜台里面的单某,遂将高某领走盘问,得知高某所销售的手机是在网吧盗窃所得,后单某将手机交给关某,并告知关某手机是盗窃赃物,关某收下后积极操作给手机解锁予以掩饰隐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赃物缴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2016年4月9日晚上22时许,他在他家附近的网吧蹭无线网,在网吧内玩手机,玩到半夜24时许就睡着了。10日早上6时许,他在网吧看见北侧左边第一排一个人的手机放在电脑桌上,手机的主人睡的正香,他就把手机拿起放在自己衣服兜里,就离开了网吧。

2、被告人关某的供述,2016年4月10日10时许,单某在他手机店柜台里坐着。这时,进屋一个男孩要卖手机,他就问男孩手机的密码和ID是多少,这个男孩都不知道,他就怀疑手机不是偷的就是捡的,他说不收,就把手机放在他修手机的那个桌子上面了。单某和他说:“这个手机应该是偷的”。单某就站起来,拿起手机走到男孩跟前拽着男孩的脖领子往外拽,并问男孩,手机是哪来的,单某就和男孩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单某开车就往东走了。下午3时许,单某开车来到他的手机店,把男孩卖的手机放在他修手机的桌子上,并说手机是男孩在网吧偷的,扔这吧,单某就走了。4月13日,他就把这部手机屏保密码刷开了,这个手机有ID,他又在QQ上联系赵某,让赵某帮助解这部手机的ID,在QQ里面他就把这部手机的串码给赵某发了过去,赵某说这部手机报警了解不了了。他还把这部手机ID账号的界面也给赵某发过去了,说这部手机是别人给他的,因为解ID得1600元,他这么说想便宜点。后来,这部手机的ID也没解,他就把这部手机放在修手机桌上的抽屉里了。案发后,这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拿走了。

3、失主刘某的陈述,他于2016年4月9日晚上9点多到精英网吧上网,他在47号机器上网,他把手机放在桌子上,他一直玩到4月10日早上3点43分,因为困就睡觉了,等到9点多钟他就发现手机被盗了。他在网吧看监控,发现手机是早上6点左右被盗窃,网吧老板就报案了。

4、证人单某证实,那天不是周六就是周日,他开着自己的黑色本田轿车到信达手机店修手机。当时,手机店的老板关健(关某)和服务员都在店里,他到手机店里能有十多分钟,手机店里来个卖手机的小孩,关健问小孩密码和ID是多少,小孩说忘了,小孩还一个劲的往下拽帽子挡脸。关健问小孩“手机咋来的”。小孩说:“贷款买的,现在还不上钱了”。他在旁边就问小孩:“你的手机到底咋来的”,小孩没有吱声。他说:“走领你去公安局”。他就从关健手里拿起手机领着小孩就从手机店出来上他的轿车里,小孩坐车后排右侧,他把手机放在车上扶手箱上面,车就往东走。走到一个路口时,他问小孩:“手机到底咋来的”,小孩说:“在网吧偷的”。他说:“领你去公安局”,小孩说:“大哥我有前科”。这时,前面有一辆车按喇叭,他就赶紧看前面点刹车,小孩就把右侧的车门打开跳车就往东跑了,手机没有拿走。他就开车回到信达手机店,把小孩偷的手机给关健了,并对关健说:“这个手机是那个小孩偷的,先放你这,说不定有那个社会大哥来找”。之后,他就走了。

5、证人冯某证实,2016年4月10日,他的一个哥们(外号叫刘二)家孩子的苹果6SPLUS手机被偷了,他就把孩子丢手机的事发到微信朋友圈里。4月13日单某给他打电话说:“偷手机这小子让我抓住了,后来又跑了,但是手机留下了”。单某让我去一个手机店里去取手机,并且说他能找到手机店。当时,他有个家属病危,挺着急就把电话挂了,他以为单某和他开玩笑的。2016年4月14日,单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快去手机店里取手机,单某好像说是去小健(关健)那里取手机,他和单某经常去小健的店里。

6、证人郭某证实,她在信达手机店工作,老板叫关某,大伙都他叫关健。具体日期不记得了,手机店刚开门没多长时间,就进店里一个男子卖手机,她让这个男子到里面找老板,他们怎么谈的她不知道。不大一会儿,来卖手机的男子被手机店里的一个顾客给拽出去了,后来她才知道这个顾客叫单某。单某好像是下午左右又回来了,单某在里面和关某怎么说她不知道。单某走了之后,她问关某上午的事,关某说:“单某看出来那个人的手机是偷的,把那个人拽出去吓唬去了,把手机吓唬出来放我这了”。她也不知道单某给没给关某手机,就听关某说:“手机放咱这了”。

7、证人吴某证实,她在信达手机店打工。2016年4月10日,她记得有名男子到她们手机店卖苹果手机,她就让这名男子到里面问问,因为手机店的老板关健在里面,然后,这名男子就到里面去了,过几分钟后,她看见这名男子被老板关健的朋友给带走了,他俩去哪了她不知道。

8、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苹果手机一部估价为4 200元。

9、QQ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关某联系赵某给被盗窃的手机解码的过程。

10、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4月13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董某、闫某依法在关某的手机店李提取一部黑色面灰色后壳6S(PLUS)手机,该手机系刘某被盗的手机。

11、返还笔录证实,2016年4月25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城区中队办案人董某、闫某依法返还刘某被盗的黑色面灰色后壳苹果6S(PLUS)手机一部。

12、长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高某因盗窃于2013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13、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关某没有前科劣迹。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出生于1990年4月25日;被告人关某出生于1986年7月8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盗窃、被告人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某、关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王 奕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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