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0-01 06:0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德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与姜某、辛某、刘某、赵某(以上四人已判刑)、马某、董某甲、王某、(以上几人未到案)等人因土地问他与承包土地的苏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将苏某等人开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砸坏,被砸坏的越野车损失经物价部门估价为189 777.00元,残值7 495.00元经鉴定损失为182 282.00元。案发后。董某潜逃,

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与姜某、辛某、刘某、赵某(以上四人已判刑)、马某、董某甲、王某、(以上几人未到案)等人因土地问他与承包土地的苏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将苏某等人开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砸坏,被砸坏的越野车损失经物价部门估价为189 777.00元,残值7 495.00元经鉴定损失为182 282.00元。案发后。董某潜逃,

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已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2014年4月分,乔家围子村的村长张洪伟派梁某乙给他们分地,公爷府的老百姓都去地里趟地。分地过程中有一辆白色霸道车开来了,从车上下来五六个年轻人,都拿着镐把,他们下车打分地的百姓,他们就跑,他侄子董某乙和刘四被打了,还有一辆白色的车录像,有人喊都过去,老百姓就往霸道车那跑,打人的五六个人在车里拿镐把,老百姓就来气了,有的骂那几个人,有的用铁锹打,车玻璃被打碎了,他用打车后门框上了和后风挡,把玻璃砸碎了,之后不知道谁喊把车推了,老百姓把车推到旁边沟里,他也伸手推了,之后这些人就散了。

2、被告人赵某供述,2014年4月13日早晨8点多钟,大伙说要去五十二南甸子趟地,他也开车跟着去了,他们屯子一共去了大约50多台车,他开车趟了大约10多根垄,就看见一台白色吉普车,有几个人下来追趟地的老百姓,他们屯的老百姓聚到一起,那台车奔他们来了,大伙把车围住了,司机下来和老百姓吵吵,杜奎贵和这个司机撕把起来,董某过去踹那个司机一脚,接着抡起铁锹把车后挡风玻璃砸了,大伙陆续用手里东西砸车,他轮起铁锹砸左后车门玻璃一下,然后把铁锹头伸进车里打坐后座的那个人,司机坐另台车走了,老百姓起哄说把车推沟里,有些老百姓伸手把车推沟里了,他没伸手推车,后来村长来了让他们回家,他就回家了。

3、证人辛某证实,他们屯的村民把村委会以前卖给别人的土地私分了,他分一垧多地。2014年4月13日8、9点钟,他开四轮车去趟这块地,看见距离他六、七百米四个人拿着镐把打毕大金子和赵某甲。2、3分钟后,这四个人上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往西开,去追别的公爷府村民。但没追上,几分钟后,他们把车开到人多的地方,当时有百八十村民,有个个不高有点胖的男的和村民说话骂骂咧咧的,董某踹那个男的 一脚,接着董某开始砸白色越野车,他也跟着砸了,他们还把车里四个人给打了,把他们赶出车外,村民把车推到北侧的壕沟里。

4、证人刘某证实,他们屯南边有200左右垧草甸子,归他们社集体所有,不知道什么时候卖给个人,后来被开发成耕地了,他们屯人觉得不合理。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们村民去把这地分了,他开四轮车去趟地,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在地北边把赵某甲的四轮车堵住,车上下来四个人,拿着镐把,把赵某甲打倒在地,接着又堵一辆四轮车,后来又来一辆黑色轿车,这两辆车往西走,被他们屯人堵住,越野车司机下来和村民吵吵并撕把一起,村民上去砸白色越野车,他从别人手里抢个木棒砸车后风挡窗户上边横梁一下,大伙砸一会就停手了,车上四个年轻人就下车了,村民又把白色越野车推翻到沟里,他没参与推车。后来村长张洪伟来让大伙回家,村民就回家了。

5、证人姜某证实,他们屯子东南有200多垧甸子属于乔家围子村的,后来村里把甸子承包给个人了,村民认为村上承包不合理,就把这块甸子地分了,他家分七亩,4月13日上午毕某甲打电话说屯子里人都在南甸子打垄呢让他过去,之后他开车去甸子打垄,他刚到地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离他五、六米停下,车上下来四个二十多岁小伙,手里拿着镐把,开始追着地里打垄的人具体打谁没看清,他们七八十村民把他们围住,他们上车要跑,村民挡住了,司机下车和村民吵吵起来,车里的四个小伙一直骂村民,不知谁先动手把车砸了,他也用铁锹砸车左侧和顶棚了,车玻璃都被砸碎了,他拿铁锹往车里伸打车里人,有人喊别打了,车里人下来,有三人受伤了脸上有血。后来不知道谁喊把车推翻了,村民就把车推到旁边沟里,他也上去推车了。过一会村长和派出所警察来了,把他们劝散了。

6、证人赵某甲证实,因为村上把200多垧甸子承包给个人,村民认为不合理,把地分了,屯子里人打垄时,承包地的人阻拦,把村民打了,他们把他们开的越野车砸了,还把来的人打了,后来把车推沟里了。他拿铁锹打车里人了。姜某、刘某、辛某都参与砸车了。

7、证人张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们屯子人去甸子趟地,承包地的来人把村民打了,村民就把他们开了的越野车砸了,车上的人也被他们打了,他们把车推到沟里了。他参与打人了,姜某、辛某、刘某、赵某参与砸车了。

8、证人董某乙证实,2014年4月13日早上,他开四轮车去五十二甸子翻地,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拿着镐把,司机把他拽下四轮车,不知谁打他背部两下,右大腿一下,又对他拳打脚踢,他被送到宏光医院。

9、证人赵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早上,他去甸子打垄,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下来五个人,有人用镐把把他打倒了,其他两人对他拳打脚踢。他被送到宏光医院了。

10、证人毕某证实,他趟地时来了一台白色丰田车下来几个人开始用镐把打刘某甲,他开车就跑,跑出一百多米被追上,车上下来四个人拿镐把开始打他,把他四轮车烟囱打折了,他们又去打赵某甲,董某乙、刘某甲也被打了。

11、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们一社和四社村民去乔家围子草原分地,来一辆白色越野车,下来五六个人,他们拿着镐把,其中一个岁数大的把他拽下车,其他人拿镐把把他打倒了,他被送到医院了。

12、证人毕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8点多钟,他去地里打垄时,来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一辆银灰色轿车,越野车下来四五个人,拿着镐把,他们先打李国庆。又打董某乙、和毕某、赵某甲,后来奔他来了,他就跑了。白色越野车被推翻了,车玻璃碎了,四个年轻人在沟边坐着,两个人脸上有血,村长来把村民劝走了。

13、证人董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因为甸子事,把一辆白色越野车砸了,砸后推到壕沟里了,董某甲、赵某甲、毕某、刘四被对方打了。

14、证人张某甲证实,他们村子东甸子有300垧草原,10年前被村上卖给别人了,最近3、4年开发成耕地,之后承包给外人耕种,村民看草原开发成耕地被别人耕种心里不平衡,大伙研究把地分了。4月13日村民去甸子打垄,他有事回家了,回来时看见白色车在沟里四轮朝上,之后村长和警察来现场,大伙都散了。

15、证人赵某乙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们屯老百姓去甸子趟地,他去的晚,看见白色吉普车下来4、5年轻人拿镐把打毕某,打完往西走,被老百姓围住,之后就开始砸车,又把车推沟里了。

16、证人李某甲证实,他是北正镇乔家围子村书记。2002年乔家围子村承包给于某甲100垧甸子,签订了合同,承包期限50年。于某与杨某承包了120垧草原,他们两人与村上签一个合同,承包期50年,2009年左右,于某甲、于某、杨某构建220垧甸子卖给长春姓程的人。

17、证人马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屯子董某甲被人打了,村民把那伙人开来的车砸了,把车推到沟里了。他参与砸车了。

18、证人齐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找梁红升、孙某、杨某帮他家植树,苏三柱打电话说北正镇草原有老百姓抢种让他带几个人过去看看咋回事,他们四人走到十四号牧场看见苏三柱,他们上了苏三柱车,往草原走,到了后看见草原有很多四轮车种地,他们往人多地方开,苏三柱下车跟村民理论,一五十多岁男子和苏苏三柱撕扯,老百姓喊砸车,车玻璃就开始响,他下车刚要跑,被村民拿棒子打胳膊上了。他们又回到车里坐着,村民拿棒子、铁锹往车里打,打一会,有人喊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了,村民停手后他们四人下车,十多个百姓把车推翻沟里,警察来了,他们就去医院了。

19、证人梁某丁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齐某找他和孙某、杨某帮忙种树,苏三柱给齐某打电话说看地去,孙某开车到十四号牧场遇见苏三柱,他们上了苏三柱丰田车往北正镇走,到了一块草原,草原里有很多人和四轮车,苏三柱把车开到人多的地方下车和老百姓说啥没听见,看见很多老百姓开始砸车,他们在车里坐着,村民上来打他们,停手后,他们四人下车,十多个老百姓开始推车,把丰田霸道推翻到沟里。警察来了,他们就去医院了。

20、证人孙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和梁某丁、杨某帮齐某栽树后,走到十四号牧场,遇见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司机对齐某说有人抢他甸子,让他们去看看,他们就上车了。到了甸子看见有六七十在甸子上,司机下车跟老百姓说啥没听清,看见对方有个五十多岁男的用拳头打司机,司机跑了,对方开始砸车,把玻璃砸碎,开始用铁锹、木棒杵他们,把他额头、嘴杵出血了,他们下车后,对方把车推翻了。

21、证人杨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帮齐东子栽树后和梁二、孙某去草甸子。看见有一百多人在草甸子上趟垄,司机下车和他们说话,随后这帮人开始砸车,把车玻璃都砸碎了。那些人用木棒、铁锹往车里杵,把他脑袋杵出血了。他们下车后,那些人把车推翻到沟里。警察来把他们拉走了。

22、证人张某戊的证实,2014年4月13日,来一辆白色越野车阻止村民趟地,把村民打了,村民把越野车砸了,并推翻到沟里。

23、证人尚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在公爷府东南甸子上,一辆白色越野车被他们屯村民砸了,并把车推翻到沟里。

24、证人于某甲证实,2002年1月1日,他在村里承包100垧草原,承包期50年,2009年转包给苏某、李文、程某了。

25、证人张某丙证实,他是北正镇乔家围子村村长,2014年4月13日中午,林某书记打电话说公爷府村民因为地的事打仗了,让他看看,他到现场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翻到沟里,车玻璃都碎了,有四个二十多岁小孩在地上坐着,有的脸上、身上有血,他让梁春雨把几个小孩送医院,把村民劝回家了。

26、证人王某甲证实,他是北正镇乔家围子村公爷府屯队长,案发当天中午,治保主任殷某打电话说东甸子打起来了,他骑摩托到现场,看见一辆白色丰田霸道翻了,玻璃都碎了,四个二十多岁人在地上坐着,其中一个嘴上有血,还有一个胳膊上有血,村长张某丙找车把四个人送走了,其他村民都散了。

27、证人殷某证实,他是乔家围子村治保主任。2014年4月13日上午10点多钟,派出所工作人员打电话问公爷府屯是否有人打仗,他问社主任说不知道,过一会,派出所人来他家让跟去现场,看见开始用铁锹砸一辆白色丰田霸道,把车推到沟里,人多派出所制止不了,后来村长张某丙把老百姓劝走了。

28、证人刘某丁证实,2014年4月13日早上,他去南甸子打垄,看见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奔村民去了,他看要打仗就开车跑了,回来看见越野车在沟里,四个年轻人在地上坐着,两个人脸上有血。

29、证人梁某乙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在甸子南侧放羊,有村民打电话说打起来了,他把羊送回家去现场了,遇见赵某甲、毕某、董洪伟、刘某甲受伤要去医院,地边沟里一辆白色车翻在沟里,玻璃都碎了,四个二十多岁人在地上坐着,其中一个脸上有血,村长找车把他们送走了。

30、证人张某丙证实,案发中午,他在地里打垄,来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一辆银灰轿车,越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拿镐把追打村民,村民被打急了,把车砸了,并推翻沟里,把车上人打了。

31、证人程某证实,他是2009年从北正镇乔家围子村书记于某甲手买250垧地,当时他和李文买的,后来苏某也出钱了。2010年开始填土整地,整理228垧。一直由苏某负责管理。

32、证人苏某证实,2009年,他和程某、李文在北正镇乔家围子村买了250垧草原,2014年4月13日早上8点多钟,合伙人程某打电话说公爷府的社员把他们地分了,让他去看看。他在长岭县找一名摄像师,他开周某的丰田车往草原去,在十四号的商店接梁二、齐某和另外两个男子。到草原后,看见有五、六十台拖拉机在草原上趟地,他让摄像师开始录像,他把车向前开五百米停下来,老百姓围过来,他和老百姓吵起来,一名矮个老百姓说揍,其他老百姓拿镰刀、铁锹、扳手以及木棒开始砸车,还拿工具打车里人,有人抢摄像机,之后农民把车推到沟里,他就跑了。

33、证人崔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去北正镇一块草原录像了,老百姓和他们来的开丰田霸道车司机吵吵,后来把车砸了,把车里人打了,还把车推翻到沟里了。整个过程都录下来了。

34、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3年4月13日,苏某开的丰田霸道车是他的,他车在长春修的,村民花钱修的,修理期间给他借的车,加的油,他没有损失,对村民谅解了。

35、证人马某证实,他是长春东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售后服务部的,车牌照为吉AE766N的车在他们公司维修的,维修费花194 790元。

36、提取笔录,录像带一盒、提取维修履历五分,交款凭证两份、维修明细表一张、车辆损毁情况照片。

37、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89 777元。

38、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董某乙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刘某甲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赵某甲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毕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9、破案经过,2015年12月29日董某被北正镇派出所抓获。

40、赔偿笔录。

41、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辛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2、户籍证明,董某1981年5月13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董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的危险,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奕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