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郑某谎称有能力办理低保楼、办工作、干工程为名,以虚假手段先后骗取马某35 280元、张某11 000元、赵某78 600元、孙某46 000元、张某甲60 000元、孙某甲3 000元、徐某10 000元,共计243 88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郑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低保楼、办工作、干工程为名,以虚假手段先后骗取马某35 280元、张某11 000元、赵某78 600元、孙某46 000元、张某甲60 000元、孙某甲3 000元、徐某10 000元,共计243 88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1)孙某是他现在媳妇马凤香的外甥,赵某是孙某的妹夫。他骗孙某和赵某是四、五前夏天的一天,他和孙某、赵某说他在长岭县公安局上班,在长岭县政府北面的低保楼能给孙某、赵某办低保楼,他一共骗了孙某、赵某十多万元钱,具体多少钱他记不清了。(2)马某是马凤香的侄女,他说在长岭县宏光医院南面的低保楼能给马某办低保楼,他一共骗马某五万多元钱,后来他还给马某二万多元钱,具体多少钱他记不清了。他通过马某认识马某的老公公,他说可以给马某老公公工程干,马某老公公给了他一万元钱。(3)五、六年前的夏天,他在长岭镇街里练歌房认识的张某甲,他和张某甲说他是前郭县公安局治安派出所警察,在长岭县开公司,张某甲也经常到他公司去。他以给张某甲女儿办工作骗了张某甲二、三万元钱、他还向张某甲借了五、六万元钱,后期还了张某甲二万元钱。他通过张某甲认识张某甲的姐夫张某,他说能给张某办低保楼,张某给了他三万元钱,后期他还给张某二万元钱,剩下的一万元钱他给张某打欠条了。(4)他和孙某甲是情人关系,他说能帮助孙某甲的老公办工作到前郭县第二中学当校警,当校警需要买警服和装备,孙某甲给了他三千元钱。
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郑某是其老姑马凤香的第二任丈夫。2009年或2010年3、4月份的一天,郑某说能给她家办低保楼。她和其丈夫就相信了,她开始筹钱,她四次给郑某55 280元钱。后期,她到长岭镇绣花厂的低保楼去看,低保楼已经有人入住。他几次向郑某要买低保楼的钱,郑某就是不给她钱。2011年5月10日,她又向郑某要买低保楼的钱,郑某就给出了个收据,金额是五万四千元,收款人是徐亚君。2011年7月份,她老公公徐某来到长岭镇,郑某说给徐某工程干活,郑某向徐某要1万元钱,郑某给写了欠据。后期,徐某也没有干到工程。2012年12份,她父亲有病,她向郑某要买低保楼钱,郑某给了她2万元钱,郑某还有35 280元没有给她。后期,就找不到郑某了。
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郑某是其大舅哥孙某的姨夫。2011年6月份的一天,郑某说能给他办理低保楼,他就相信了。他分11次给郑某78 600元钱,低保楼没有办下来,郑某也联系不上了。
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郑某是其姨夫。2011年6月份的一天,郑某说能给他办理低保楼,他也没多想,6次给了郑某84 000元钱。后期,低保楼也没办理下来,他就向郑某要买低保楼钱,郑某还给他38 000元,还有46 000元没有给他,郑某也联系不上了。
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她是通过朋友认识的郑某。2010年郑某说能给她和其女儿办工作,还能给她和其姐夫张某办低保楼。郑某先后在她手里连骗带借8万元钱,后期,郑某还给她2万元,还有6万元钱没有给她。郑某还骗其姐夫张某买低保楼钱1.1万元。
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他是通过其小姨子张某甲认识的郑某。2009年10月分,郑某说能给他办理低保楼,他分两次给郑某买低保楼钱5.3万元。2011年郑某还没有给他办成低保楼,他就向郑某要买低保楼钱,郑某分几次给他退回3.7万元。
7、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2015年8月份,她是通过手机微信认识的郑某。郑某说能给其对象袁树明办理到前郭县二中当校警,郑某向她要了3 000元钱,说是买警服和装备的押金钱。
8、证人张某乙证实,郑某说自己是松原的警察,在长岭县公安局也有职务。2010年,郑某说能把她办理到交通大队上班,但得需要花钱,她母亲张某甲给过郑某钱,具体给多少钱她不知道。
9、证人王某甲证实,2012年10、11月份,张某甲和她说有个姓郑的男子能给其女儿张某乙办工作,又能给张某甲办低保楼,张某甲说一共给姓郑的男子近10万元,姓郑的一样事都没给办成,张某甲感到憋屈就和她说了。
10、证人郑某甲证实,郑某是其三弟弟。郑某没有能力帮助别人办工作和买低保楼。
11、提取笔录证实,(1)2014年3月18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员董玉鹏、赵国在办理马某被诈骗案中,从马某手中提取三张书证复印件,分别是两张收据和一张欠条;(2)2014年2月27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员赵子祺、乔健依法提取孙某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此协议书系郑某给孙某办理低保楼时的协议书。长岭县城建局收据一份,此收据系郑某在给孙某办理低保楼时的购房款收据,收款人是徐亚君。(3)2014年2月27日,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员赵子祺、乔晨日依法提取赵某协议书复印件一分,此协议书系郑某在给赵某办理低保楼时的协议书。(4)2012年12月7日,长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依法将张某甲送来的欠据2份复印件进行提取,一份内容是:欠据,人民币伍万圆整,上款系郑某借张某甲现金,借款人郑某,2012年9月18日。另一份内容是:欠据,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上款系郑某欠张某现金,欠款人:郑某,2012年1月18日。
12、扣押笔录证实,2016年3月1日,长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杨小龙依法扣押郑某身上穿的警服、身上带的执法证、苹果4手机、一把仿真手枪和手枪套。
13、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郑某无前科劣迹。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出生于1969年6月12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诈骗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 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
35 28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 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78 6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6 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60 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 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3 000元。 上述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王 奕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