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立新妨害公务一审判决书

2016-10-01 06:01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82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立新,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八号镇十一号村2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5年12月24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梅,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立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15时许, 被告人严立新因在榆树市弓棚镇十二号村景玉芝家门前附近小便,与景玉芝发生口角,之后景玉芝报警。弓棚派出所民警朱涛、付凯坚、协警王少增于当日19时许赶到景玉芝家后,欲将再次返回景玉芝家中的严立新传唤到派出所调查,严立新拒不配合,并采取暴力手段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朱涛、付凯坚殴打。案发后朱涛、付凯坚对严立新表示谅解,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又因威胁被害人家属安全被行政拘留,并被取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立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认为,警察在出警过程中执法不规范,被告人家属赔偿警察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严立新因在榆树市弓棚镇十二号村景玉芝家门前附近小便,与景玉芝发生口角,之后景玉芝报警。弓棚派出所民警朱涛、付凯坚、协警王少增于当日19时许赶到景玉芝家后,欲将再次返回景玉芝家中的严立新传唤到派出所调查,严立新拒不配合,并采取暴力手段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朱涛、付凯坚殴打。案发后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对被告人严立新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报警回执证实,景玉芝于2015年9月26日18日36分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有人酒后到自家闹事,公安机关受理。

2.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26日榆树市公安局接到弓棚派出所民警朱涛等报案,在执行公务时被严立新将执行公务的民警朱涛、付凯坚、协警王少增殴打,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严立新系被抓获到案及案件的侦破情况。

4.鉴定委托书及门诊病历证实,朱涛、付凯坚、王少增受伤的照片,检查为头面部、颈部外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5. 谅解书证实,因被告人严立新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付凯坚、王少增、朱涛对被告人谅解。

6.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证实,纪凤雷于2015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严立新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

7.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及回执证实,被告人严立新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威胁他人安全被于2015年12月24日被行政拘留5日。

8.到案情况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转为刑事拘留。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严立新出生于1980年4月6日等自然身份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二)视频资料

光盘一个证实,景凤芝提供案发时的情况录相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沈永春证言证实,今天下午有一个男的在景玉芝家地秤上尿尿,还把景玉芝给骂了和打了,景玉芝报警了,我当时在弓棚接景玉芝的儿子,正好景玉芝来派出所,后来警察和景玉芝一起去她家。我认识三个警察,一个姓付的,一个姓朱的,还有一个姓王的,姓付的和姓朱的着警装,姓王的没穿警装,开的警车。警察看监控时,在地秤上尿尿的男的来了,进屋就说他丢二十万元线和一部手机问警察管不管,警察说管,接着这个男的说景玉芝家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警察说这个归土地所管,一这个男的就开始骂警察是个啥,姓朱的警察说怎么骂人,这个男的还在骂,说警察是个鸡巴,就骂你,警察说去派出所,那个男的不去!警察拽他,他就坐地上,让警察把证拿出来,警察说我们穿警察服还开警车是弓棚派出所的,他骂警察是个啥,警察让他上派出所,他还是不去,警察把这个男的拽到当院,拽到警车跟前,这个男的就往警车前边撞,警察就上前拉着,他坐在地上还在骂,骂的很难听,警察就劝他,姓朱的警察上去一拽他,他就起来地,就用脑袋撞姓朱的警察肚子几下,姓付的警察和姓王的也上来拽他,他又坐地上了,警察拽他时,这个男的用拳头打姓付的警察脑袋一拳,踹姓王的警察一脚,紧接着还用拳头打姓朱的警察脑袋,用脚踹姓朱的警察,还把姓朱的警察脖子给挠伤了,后来派出所又去警察才把这个男的带到派出所。姓付的脑袋上被打一拳,被踹好几脚;姓朱的耳朵后边被打一拳,脖子被挠伤,身上踹不知多少脚了;姓王的身上也被踹了几脚,警察没骂这个男的,也没打这个男的。

2、证人景玉芝证言证实,今年 9月26日下午三点多,我自己在家时,听见我家院里狗叫,我就出去了,看见找家地秤上站着一个男的(当时不知道叫啥,后来知道叫严立新)在尿尿,我就对他说“老弟,你再尿尿往前走几步就是我家厕所了,别在地秤上尿尿。”他就骂我是养汉老婆,过来,我要操你之类的话,骂的相当相当难听有比这还难听的话,我郡说不出口。我一听这男的骂的太难听了,我听不下去,我进屋我就打电话报警。

我进屋了,严立新就第一次闯进我家屋里要揍我,这时和严立新一起的另一个男的就往外拽他,严立新就不服还骂我,他被拽出去之后第二次又闯进我家屋里了,进屋后拽着我头发就用拳头打我,打我前胸三四下,还踹我肚子一脚,这时严立新的媳妇还有和他一同来来的人全部往出拽他,他被拽出去了,他媳妇对我说严立新是她丈夫,喝酒喝多,让我别和他一样的,我也没说啥。

严立新第二次拽出后就在当院骂我,相当相当嚣张了,跳脚骂我,骂的可难听了。骂着骂着严立新第三次骂进我家屋,还要够着打我,但没打着我,被和他同来的人拉住了,我就串空跑出去了,这个男的后来就被和他一起来的人拽出屋了,后来好长时间他也不上他们来的车,就在院外骂我,后来还躺地上不上车,最后被和他一起来的人整车上才走的。他们走后派出所的人来了。

大约是当晚七点多钟,严立新又去我家了,当时警察正在调我家门口的监控录像,严立新进我家屋就说他丢20万元钱和手机,他问警察管不管,警察说管,严立新又说我家没有土地使用证警察管不管,警察说这是土地所管,警察不管,严立新就骂警察操你妈的,警察说你怎么骂人,严立新还骂,警察让他去派出所说明,严立新就打警察,我害怕就跑出去了,严立新和警察在屋延长时间才出来的,到当院严立新骂警察是狗,还骂更难听的,我说不出口了,警察让严立新和他们去派出所,他不去就和警察撕巴,他边骂警察边坐地上,警察劝他,他也骂,骂的可难听了,后来严立新站起来就往警车上撞,警察挡着就撞警察肚子,警察拽他,他就踹警察并用拳头打警察脑袋,他就一直对警察连打带踹警察很多下,釆的那三个警察被打的耳朵后肿了,手也破皮了,这三人身上全是水泥面。

警察开警车去的,有个警察还穿着装了,警察对严立新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丢钱了正好和我们去派出所做调查。他们始终劝他,没打严立新。

3、证人景秀美证言证实,2015 年1月 26』晚 7吐左右,我在我大姑景玉芝家大门口溜达时看见有一个男的(闫立新)站在我大姑家门口附近小便,他小完便之后我大姑告诉他说“老弟,你下次再来我家旁边有厕,你去厕所里小便。然后闰立新就开始骂人了,并要打我大姑,我大姑吓得就往屋里跑,闫立新就追到我大姑家屋里把她头发拽住了,并用手打了她脑袋一下,之后被和闫立新一起来的人拽出屋了。

然后我大姑也跟出去了,接着我大姑和闫立新就骂起来。闫立新还要扛我大姑,后来和闫立新一起来的几个男的把他打了并把他摁倒地上后,他们把闫立新用车拉走了,车没走多远闫立新从车上下来了,又要打我大姑,后来他又被几个男的拽上车拉走了。

我大姑报警了,警察来我大姑家了,调监控录像。闫立新又来我大姑家了,他进屋后就说“我是后十二号的闫立新,我手机和20万元钱的工程款都丢了咋整,我现在欠别人好几百万元钱,我谁也不怕”,然后民警朱涛说那正好你去派出所吧,给你调查调查“,闫立新说我大姑房子盖道上了,还没有房产证,他问朱涛这事管不管,朱说这事我管不了。然后闫立新说“你穿警服,开警车就是警察咋的,你把五证都给我拿出来,你是干啥吃的”。朱涛说你好好说话,然后闫立新就猫并向警察跟前凑,警察就要带他去派出所,他就躺地上不去,后来警察把他带到屋外,他就奔警车去了,并用脑袋撞警车前面,撞了好几下,然后他就躺警车前面了。

过了一会,他又起来又到警车侧面用脑袋撞车门子,撞了二三下后他又躺警车侧面了,这时警察上前拽他起来,并要求他上车去派出所,他起来之后就开始骂警察,并说他谁都不怕,还不怕死,警察上前,他就用拳头打警察,用脚踹警察,还用脑袋撞警察,之后警察就给派出所打电话请求支援,后来又来的警察,把闰立新带走。

我没看见闫立新的手机和20万元。朱涛穿警服了,警察是开警车来的。闫立新脑袋上有个包,是他有脑袋撞警车撞的。他用拳头打朱涛、付凯坚、王少增脑袋好几下,把朱涛脖子挠了,用脑袋撞朱涛肚子,用脚踢付凯坚脑袋二下,用脚踹朱涛、王少增天来的。

4.证人刘晓光证言证实,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景秀美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王晶证言证实,我与闫立新是夫妻关系,2015年9月26日晚上,他喝完酒后,我与他要去我父母家看顾我父母,在十二号屯的时候,闫立新下车去小便,有个女的因为他小便就骂他和他发生了口角,吵吵起来了,我们把他劝开了,随后我们就一起会我们父母屯子 ,后来他以为钱丢了,他就自己走了,大约晚上九点我知道他因为和警察吵吵被抓到派出所。钱没有丢,在他妈那放着呢,昨天我打电话给我婆婆严淑贤了。

6、证人严淑贤证言证实,9月26日,我儿子严立新、儿媳玉晶买的东西来我家过节,他们下车把东西拿进屋后,严立新说他20万元钱没了,就跑出去找钱了。9月28日下午,王晶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家找找那20万元钱在没在他们给我买的东西里,之后我在他们给我买的一个装吃的大方便袋里找到了那20万。

7、证人张青军证言证实, 2015 年 9月26下主上严立新给我和邵立东打电话,让来我俩来弓棚说给我俩开工资连接他去他妈家过节,之后我和邵立东开车来与棚镇找的严立新,他自己去银行支的钱。之后我们在弓棚镇吃的饭,吃完饭后严立新让我开车去他家接他媳妇、岳母、儿子,邵立东大哥和我一起坐车去的,严立新见我面后,坐我车去严立新母亲住的屯子,车到十二号村景玉芝家附近时,严立新下车小便时和景玉芝吵吵起来,舌来他俩就骂起来了,之后景玉芝进屋了,严立新也跟景玉芝进屋了,后来我们把严立拽出来用车拉走了,我们到严立新母的屯子,严立新给我和邵立东开的工资,之后我俩就开车回家了,后来发生的事我们就不知道了。我当天没看见严立新的20万元。严立东是否打景玉芝,我们没在现场。

8、证人邵立东证言证实,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张青军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纪凤雷证言证实, 2015 年 12月24日纪凤雷来威胁我和我父亲。以前闫立新来过我家和我母亲发生过纠纷,今天也不知啥原因对我和我父亲说,想唠唠以前的事,我母亲没在家,我俩也说不清,你又喝这么多酒,你今天先回去吧,我们没有啥和你说的,他也不走,就在屋里呆着,之后我就撵他让他出去,闫立新一看我撵他,他就急了,一边骂我和我父亲一边往出走,说操你妈的今天我来找你们唠唠,你们还不唠,我以后一定报复你们,还说我们都是王八揍的,我也没和他一般见识,之后闰立新就上出租车了,我就出去了,在车上司机向他要钱,闫立新也没给司机钱,还骂司机,“操你妈的给你啥钱啊”随后闫立新就又从车上下来了,之后接着骂人,操你妈的我早晚整死你,并说早晚杀你全家,让我们全家不得好死,就是进监狱也得报复你们。

10. 证人纪占斌证言证实,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纪凤雷证言内容一致。

11. 证人翟伟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17时30分左右,我在弓棚镇十字街等活,严立新就上车了,他喝不少酒,他说去小十二号,我拉他停在了一所房子前,严立新就下车进屋了,我在车上等他,我就看见严立新在屋里跟两个男的比划,过有10分钟,他们都出来了,严立新就骂那两个人,还说要杀他们,那两人也没说啥。严立新爹长妈短的骂对方。口中还不时的说要杀对方,后来严立新就上我让我开车走,对方有个年长的把脚伸我车底下,我就没开车,严立新在车上也骂对方,对方说你骂吧,等派出所来解决,在车上严立新也说要杀对方,之后严立新下车就走了,之后派出所车就来了。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朱涛陈述,今天倍5点左右接至景玉芝报警称有人在自家闹事。接报我们出警民警就到现场,景玉芝称闹事的人已经走了。景玉芝到派出所说到自己家闹事的人叫严立新被控录上了,我和民警付凯坚、—辅警王少增就去景玉芝家查看超垃的监控。严立新进屋了看见民警后说:“我是八号的严立新,我在她家丢了二十万你们管个管”。当时我就闻到了严立新说话时有酒味。我说:“管,正好有个案件还找你核实呢, 一会你就跟我们上弓棚派出所吧”。严立新说:“他家这房子没有土地使甩证,你们管不管,让他把土地使用证拿出来我看看。我说:“土地的事派出所管不了。严立新就骂我谴:操,不归你管,就别和我说,别在这跟我放屁”。我说:你骂谁呢“。严立新骂我说:“操,就骂你呢,操你妈的,骂你警察能咋的。付凯坚说:“你别骂人,有话好好说。严立新说:“操警察咋的,就骂你,操他奶奶的,操他妈的”。付凯坚说到派出所去。严立新不去跟付凯坚撕扒。我就上去说:“现在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你不接受传唤我就强制传唤。严立新继续骂我们:“操你妈的,你们警察管我,我正好没地方呆呢”。我拽严立新的手往外走,严立新继续跟我们撕扒,用拳头打我胸部二拳,踹我两脚当时把我倒了。

我和付凯坚、王少增一起把他带到屋外,严立新继续骂:警车多你妈逼。使劲挣脱用头往警车上撞。他用头自己撞在车前脸上了之后就躺地上了,这时我听见旁边有个人说你自己撞的躺地上有什么用。严立新听了之后就站起来了。严立新不接受传唤, 我和付凯坚、王少增把他往警车上走,严立新用头撞副驾车门一下,他又用头往我身上撞两下,严立新说:今天我就不怕事大。又跟我们撕扒,跑着用头撞了景玉芝家黑色轿车车门一下。付凯坚、王少增协助我一起控制严立新,这时严立新用手打了我头上两拳,当时脑袋就打迷糊了,闫立新又用拳头打了付凯坚头上一拳,把付凯坚打的幌了一下。王少增协助我把住严立新的手,严立新就用脚踢了王少增脸上一脚。就用拳头打我头部,我被打后脑袋迷糊了,手就松天了。严立新就骂“操你妈的,今天有能耐你就整死我,要不然一会我找个刀把你们都整,你们警察多了个啥,死也让你们死在我前面。我看严立新情绪激动,我和王少增就去抓严立新的手,严童新拽我衣服把我拽倒了,我压在了严立新身上,在地上他又打我头上几拳,用手挠我脸和脖子,把我脖子挠出出血了。我们三个人控制不了他。严立新村劝他别打警察,他不听。我打电话请求支援,人到后将严立新带到派出所。

我脖子被挠出血了,左右手多处被挠伤,脑袋被打肿,我们开警车,穿警装了,并说明我们是弓棚派出所警察。我们查看录相时,严立新时景玉芝家之前,画面显示他下车时未携带二十万元。我们没有看见有钱。

2、被害人王少增陈述,其证实的容与被害人朱涛陈述内容一致。

3、被害人付凯坚陈述,其证实的容与被害人朱涛陈述内容一致。

(五)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严立新供述,今年领工人在内蒙古大杨树东干工程活,最近没活了,我就让他们先回家。2015年 9月25日下午老板刘海鹏给我20万元工资,我把钱捆在我行李里了,当天晚上我就坐火车回榆树,26日中午我到弓棚镇我家里,之后我给瓦匠邵立东、张军打电话让他俩取工资。和他们同来的还有邵立军的哥,还有叫的尹春东,然后我们吃的饭,饭后我去银行支了53000元钱然后又回我家楼上拿20万元放在装鞋的红色编织袋里,然后我媳妇、儿子、我岳母去八号镇十一号杜二组我妈家过节,我们是坐邵立东、张军开的二台车去的,因为当天我喝酒了,我也不短道我坐的是谁开车,同车还有谁我也记不清。我上车后就把放钱的编织袋放在脚下。开车走到弓棚镇十三号村景玉芝家附近时我下车在景玉芝门前对面沟边小便时,景玉芝对我说‘你不懂人语的,随地小便。我就骂她操你妈的,你家地方啊,你啥事都管,然后我俩就骂起来,后来我媳妇、岳母、尹春东把我们拉开。我就去我妈家了。到我妈家之后我发现我装20万元钱的红色编织袋不见了,当天晚上7点多我就去景玉芝家找那20万,我到她家时一个穿服的警察正在调监控录像,我进屋后说我20万元钱丢了,然后一个年轻警察(现在知道叫朱涛)说到派出所处理, 我说你是干啥的,你把证件拿出来看看,警察让我去派出所,我说不去,我说钱丢20万你们不管,警察说管,正好有个案子找你,去派出所吧。我当时挺来气,就问这个地方有土地使用证吧,把证拿来,你们警察管不管,警察说不管。我就生气了,就骂,不归你们管就别跟我放屁。这样我和朱涛就吵吵起来了,他就上业拽我,这时还有一个警察也过来了,我就和他们撕扒,当时挺激动,打没打着谁我也不知道了。然后警察把我带到屋外,要把我往警车上带,我不上车,就和他们撕扒,我当时骂来的,警车多你妈逼,操你妈的,你们把证件拿来,你们是不是分赃了。后来这几个警察又带我上警车,我就和他们撕扒,打着谁没有我也不记得了。后来我和朱涛撕扒倒了,当时跟前好几个人,再后来派出所又来了几人,有一个我认识,我就不撕扒了,就和他们上派出所了。

他们把我带屋外后我在和他们撕扒过程中把头撞在警车上了,当时就朱涛穿警服了,他们开的警车,他们说是弓棚派出所的警察。他们就和我撕扒,没有人打我。我用脑袋撞朱涛了,后来到派出所知道另两人叫付凯坚、王少增。

另供述,我就进屋一次,我一手都没打她。我和她在院里争吵时,她说有种你就等着,我儿子一会儿就回来了。“说完她就进屋了,我一听她让我等着,我就跟进屋了,我说我上屋等你儿子。进屋后我就说了“你别太霸道,你收拾你们屯子人行,你别欺负我。”这时我丈母娘和找媳就进屋把我推出去了,之后我们就上车走了。

再次供述,我因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我5天。因为我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又将我刑拘了。2015年10月14日我被取保候审了,2015年12月24日中午我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当天晚上5点多,我去景玉芝家和她唠唠,景玉芝不在家,他丈夫和儿子在家,我的意思,就是不让他再追究我了,和她家没啥关系了。景玉芝家人说追不追我不一定。我挺来气,我就判了一年二年,你能得啥钱啊,何必结这个仇呢。景玉芝的儿子说大队书记都被我告下来了,我还差你一个人。这样我们就吵吵几句,我对纪凤雷你要想结怨我也没招,咱们以后走着瞧。我就要走,景玉芝的儿子纪风雷就不让我走,后来他就报警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立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证而其未出示,属执行公务中的不规范情形;被告人取得了公安机关及办案警察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立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利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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