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6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栋,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曾因犯窝藏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1月1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抓获,同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和检刑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栋犯盗窃罪,于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同年7月5日,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燕、代理检察员李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2日20时40分至同年1月23日4时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套头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某小区李某甲的出租车,从其车内窃取了失主袁某某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53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乔栋处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并返还给失主袁某某。
2.2016年1月22日22时许至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套头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某小区失主吕某某的出租车,从其车内未窃得任何物品。同年1月23日19时30分许至1月2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以同样的方法再次撬开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民惠街药监局附近失主吕某某的出租车,从其车内未窃得任何物品。
3.2016年1月22日10时许至1月2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头套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某小区失主李某乙的出租车,从车内窃取人民币33元。
4.2016年1月23日19时30分许至1月2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头套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某小区失主刘某某的出租车,从其车内未窃得任何物品。
5.2016年1月23日21时许至1月2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套头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某小区失主殷某某的出租车,从其车内窃取人民币10元。
6.2016年1月23日零时许至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套头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某家属楼失主吴某某的出租车,从其车内窃取人民币10元。
7.2016年1月23日22时20分许至1月24日7时10分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套头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某小区失主李某丙的黑色马志达轿车,从其车内窃取人民币10元。
8.2016年1月24日1时30分许至1月2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套头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民惠街娜娜超市门前的失主王某某的出租车,从其车内窃取人民币60元。
9.2016年1月24日18时许至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乔栋使用六角板子、套头撬开了停放在吉林省和龙市某小区失主张某某的出租车,从其车内窃取人民币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栋在庭审中如实供认所犯犯罪事实,且有失主李某甲、袁某某、吕某某、殷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吴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吉林省和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长春市净月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说明、办案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栋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栋曾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栋如实供述所犯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乔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没收作案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评议、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作案工具一个六角板子、一个套头,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乔栋身份证、乔栋驾驶证、一把钥匙、好尔特牌U盘返还被告人乔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海莲
人民陪审员 盛 松
人民陪审员 张玉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玉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