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东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0-01 05:57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东,暂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文婷、代理检察员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潘东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新天地超市内,因其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刘某某、田某某看不起自己,遂扬言要将二人杀死,并持刀连刺被害人刘某某胸、背部数刀后逃跑。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八级。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潘东犯故意杀人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潘东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东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东辩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潘东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梓林小区门口的新天地超市内购买啤酒并在超市内喝酒。当晚服务员田某某、刘某某在超市内值班,因潘东对被害人刘某某有好感欲与其结识,遂于当晚23时许,在超市内购买了口香糖送给二人,但被田某某拒绝并把口香糖扔入垃圾桶,同时让潘东离开超市。23时50分许,潘东在超市门口水果摊床上找到一把水果刀,持刀再次来到二人面前,问二人谁先死,在二人对其均不理睬时,其突然猛刺被害人刘某某腹部三刀,刘某某逃跑时又持刀刺其背部一刀,在服务员田某某跑出超市大喊救命后,其弃刀逃跑。被害人刘某某下腔静脉破裂、胃破裂、肝破裂、腹腔积血达3000毫升,经医院抢救保住性命。经鉴定,刘某某腹部外伤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八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潘东的基本情况。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潘东持刀伤害被害人刘某某的地点。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潘东作案的刀具及染血衣服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3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场派出所管内时尚旅馆内将被告人潘东抓获。

5.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二)公(法)鉴(活检)字[2015]0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腹部外伤致下腔静脉破裂、胃破裂、肝破裂、腹腔积血达3000毫升经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均已构成重伤二级。

6.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吉中司鉴所[2015]法临鉴字第68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外伤伤残等级构成八级。

7.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5]75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潘东蓝色牛仔裤上可疑斑迹DNA分型、现场提取尖刀刀身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现场提取尖刀刀把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现场仓库地面血泊血迹的DNA分型、现场西瓜摊床边缘血迹的DNA分型均与被害人刘某某唾液DNA样本采集卡上的DNA分型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1.272×1023。

8.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8月1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潘东持刀伤害被害人刘某某的经过。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2日晚22时左右,其与同事刘某某正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新天地超市内工作,来了一名男子在超市内喝酒。23时30分左右,这名男子就买了一盒口香糖说要给其与刘某某,其没有要口香糖,并让这名男子走,还说了让男子滚,还把口香糖扔到垃圾桶里,该男子走到门口卖水果的地方并对其和刘某某说“你们是不是不怕我”,其说“我谁都不怕”。那名男子又说“你们是不是想死,信不信我把你们都杀了”,其说“我早就不想活了”。男子在卖水果的地方翻找,后找到一把水果刀走到收银台前,当时刘某某就站在收银台的外侧,男子拿刀就捅刘某某,刘某某要跑,被男子抓住了,又拿刀捅刘某某后腰部。其跑到超市外面喊人,这时马路上过来三名男子,其就让他们打电话报警。这时其听见超市门口有酒瓶子摔碎的声音,其回头看见男子从超市往外跑,后往梓林小区里面跑了。其回到超市看见刘某某在超市的库房里,后来警察就来了。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2日晚21时许,其与潘东想到远达大街梓林小区的新天地超市买点啤酒回来喝,其在新天地超市门前遇到朋友,其看到朋友喝多了就去送他,潘东坐在新天地门前的台阶上,其把朋友送回去后就往新天地超市走,等走到超市的时候看见门前停了好几辆警车,就被警察带来调查了。

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2日晚23时40分许,其与同事从工地往住的地方走,当走到二道区远达大街桥下的时候,听见梓林小区新天地超市的一个女服务员在门口大喊“救命,杀人了”,其就与同事到了超市门口,超市服务员让帮着报警和打120,其就报警了。

1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2日晚19时30分左右,其与同事田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梓林小区门口的新天地超市上班,后来有三名男子到超市内喝酒,到晚上23时许时,其他喝酒的人都走了,就剩下一名男子没走,当时这名男子问其与田某某怕不怕他,田某某说不怕。之后田某某回到收银台里面坐着,其在收银台外侧靠在冰箱上看手机。后来这名男子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来一把刀,这名男子拿着刀走到其与田某某身边,他问二人谁先死,之后这名男子就拿刀往其身上猛扎,第一刀扎在其肚子上,其当时往超市外面跑,后来被这名男子扎了几刀就记不清了,后来发生的事情就记不清了。

14.被告人潘东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12日晚21时许,其去梓林小区旁的新天地超市买啤酒并在超市内喝了三瓶啤酒。喝到23时许,当时超市内有两名女售货员,一个是戴眼镜的,一个是穿白色衣服的,其觉得穿白色衣服的挺漂亮的,想认识她们,其就买了一盒口香糖请她们吃,她们没要,戴眼镜的那个服务员还让其滚,并把口香糖扔垃圾桶里了。其当时很生气,就对戴眼镜的售货员说“你们是不是想死,信不信我杀了你俩”,这两人没回答自己。其就在超市内找刀,就问那个女售货员哪里有刀,戴眼镜的售货员说水果摊上有刀,其在超市门口卖水果的地方找到一把西瓜刀,然后回到收银台那里,问那俩售货员谁先死,她俩没吱声,其直接扎了站在收银台外面穿白衣服的女售货员肚子三刀,她就往超市外面跑,其追上去扎后背一刀,这时其发现其手中只剩下刀把了,刀身不知道那里去了,其就把刀扔了,戴眼镜的那个售货员跑了出去,她在门外喊“救命啊,杀人了”,其听见她喊人就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东意图杀死被害人刘某某,持刀刺伤被害人腹部等致命部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潘东辩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潘东在送口香糖给二人搭讪遭拒后,即到水果摊床前找刀,并持刀问二人谁先死,在被害人对其未加理睬后持刀猛刺被害人腹部,在被害人逃跑时又追赶持刀扎刺被害人背部,意欲杀人的故意明显,故对被告人潘东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保住性命,潘东系属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其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综上,根据被告人潘东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6年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亮亮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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