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伟,穆玉梅,谢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421民初1619号

原告宋伟(常用名宋平),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穆玉梅,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谢成发,住所地东丰县。

原告宋伟与被告穆玉梅、谢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伟,被告谢成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宋伟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老邻居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13日,二被告因经营化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月利1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给付了2015年5月13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并于2015年5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給付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给付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

证据一、借据原件一张,证明2015年5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约定月利为1分的事实。

证据二、东丰县小四平镇四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宋伟是我村二组村民,常用名宋平的事实。

被告谢成发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及借款过程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异议,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二被告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没有提供证据。

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谢成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老邻居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13日,二被告因经营化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月利1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给付了2015年5月13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并于2015年5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給付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给付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穆玉梅、谢成发因自己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借款的形式要件完备,二被告就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案中,被告穆玉梅、谢成发向原告宋伟借款本金人民50,000.00元,事实清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宋伟要求被告穆玉梅、谢成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二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穆玉梅、谢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伟(常用名宋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给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自2015年5月14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负担,于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给付利息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欣儒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