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879号
原告郑某某,住东丰县。
被告王某某,21岁,住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欣儒
(2016)吉0421民初1879号
原告郑某某,住东丰县。
被告王某某,21岁,住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