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军与高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905号

原告:宋海军。

被告:高国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军与被告高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军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瑞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