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22民初980号
原告:石磊,女,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东道村五组。
法定代理人:石月,女,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东道村五组。
被告:张明,男,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东道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张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巡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呼延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