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2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3019号

原告兰某某,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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