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02民初894号
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
被告阜新顺天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