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诉彭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210号

原告:张某某,敦化市林业局医院医生,住敦化市。

被告:彭某某,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罗春森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