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495号
原告:任宪增,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任崇锋,现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相金成,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宪增诉被告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宪增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宪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宪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