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加油站诉葛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777号

原告: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加油站。

负责人:安荣谦,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

被告:葛玉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加油站诉被告葛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加油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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