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诉李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1 22:1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673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敦化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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