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孔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10-01 22:17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24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

被告:孔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

监护人:孔某,女,汉族,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之表哥),男,汉族,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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