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5民初第53号
原告:马天祥,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住龙井市。
被告:齐耀金,住龙井市。
原告马天祥诉被告齐耀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耀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天祥诉称:2014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果树买卖协议书,约定马天祥以43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齐耀金170株果树,齐耀金在2015年3月将果树经营权过户到马天祥名下。马天祥当天将钱支付给齐耀金,但齐耀金一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果树过户手续。现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果树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齐耀金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果树买卖协议书,被告齐耀金将自己承包的延边龙井果树农场有限公司所有的170株果树以43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马天祥,并约定齐耀金在2015年3月将果树经营权过户到马天祥名下。马天祥当天将43 000元支付给齐耀金,但齐耀金一直没有协助马天祥办理果树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天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果树买卖协议书、延边龙井果树农场有限公司果树转让证明材料各一份以及原告马天祥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马天祥与齐耀金之间达成的“果树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果树所有人延边龙井果树农场有限公司认可,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马天祥已按合同约定向齐耀金支付了价款,齐耀金亦应按合同约定为马天祥办理果树过户手续。现齐耀金未按期为马天祥办理果树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马天祥要求齐耀金协助办理果树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耀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马天祥将本案诉争的170棵果树承包经营权过户到原告马天祥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被告齐耀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继辉
审 判 员 卜昌奎
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靖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