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21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金得福,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某某,男,汉族,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红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