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24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贾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安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红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