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775号
(2016)吉2424民初775号之四
原告张述成,男,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吕佳,女,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刘玉梁,男,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述成诉被告吕佳、被告刘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述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述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晓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