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958号
原告:杨军,司机,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代化东,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华安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松原市东镇路479号。
负责人孙华,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被告代化东、松原市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