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875号
原告:姚金平,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术立,松原市三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宝权,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姚金平诉王宝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姚金平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姚金平申请撤回对王宝权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金平撤回对王宝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元由姚金平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