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忠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帮昌与被告韩忠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帮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帮昌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旋
")被告韩忠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帮昌与被告韩忠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帮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帮昌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