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