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德顺与许良霞、张金昌、王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3

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关德顺,男,满族,1966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许良霞,女,54岁,现住洮南市。

被告张金昌,男,49岁,现住洮南市。

被告王福春,男,51岁,现住洮南市。

原告关德顺诉被告许良霞、张金昌、王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德顺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关德顺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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