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关德顺,男,满族,1966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许良霞,女,54岁,现住洮南市。
被告张金昌,男,49岁,现住洮南市。
被告王福春,男,51岁,现住洮南市。
原告关德顺诉被告许良霞、张金昌、王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德顺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关德顺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