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761号
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中信小区。
法定代表人:蔡留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梅,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国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