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本权,新蒲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洪勇。
被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县水口镇汇龙街2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张才孝。
委托代理人杨依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泽芬与被告周洪勇、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泽芬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洪勇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泽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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