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贵林,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啟金,女。
再审申请人贾如奎、马贵林因与被申请人胡啟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如奎、马贵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双方已于2007年10月27日对埋坟与交谷形成了口头协议。原审判决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如奎、马贵林诉请变更其与被申请人胡啟金口头埋坟协议,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且被申请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申请人对其诉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贾如奎、马贵林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如奎、马贵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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