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351尹长忠裁定书

2016-09-23 07:2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02民初2351号

原告尹某甲,男,1940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尹某乙,男,4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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