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野诉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2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民初946号

原告:齐野,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黄文学,男。

被告:吕萍,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野与被告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成立的系通化爱民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被告吕萍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起诉被告个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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