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447号
原告:王某某,住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王某某父亲
被告:曹某某,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德伟
(2016)吉0122民初2447号
原告:王某某,住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王某某父亲
被告:曹某某,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