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099号
原告:贺红梅,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新安村新民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云清,女,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富林乡三宝村东生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志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珲河南21栋三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红梅、杨云清与被告关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红梅、杨云清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贺红梅、杨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贺红梅、杨云清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子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