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530号
原告:陈庆兰,女,194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老公安局住宅楼2栋一单元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艳(系陈庆兰女儿),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建设银行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祥,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暂住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靖园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兰与被告赵春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庆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庆兰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子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