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元开诉刘彦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0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4民初1590号

原告:侯元开,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户口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刘彦芳,女,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元开与被告刘彦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侯元开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元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侯元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收1300元,退还侯元开10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侯元开负担。

审判员  吴锡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金爱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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