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字632号
原告:程信权,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沿河西街755号兴源小区7号楼六单元。
被告: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新安街春粮委。
法定代表人:刘汝靖,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信权与被告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信权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信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曾子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