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641号
原告:姜福林,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站前西大街2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关培,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珲春市近海街图鲁村九组。现服刑于长春监狱。
原告姜福林与被告金关培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姜福林于2016年9月13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姜福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姜福林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子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