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与吉林省吉林监狱工会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943号

原告:陈晓平,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吉林监狱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江,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毛晓璐,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平与被告吉林省吉林监狱工会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晓平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平以告诉主体不正确、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晓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方景俊

审 判 员  马艳芬

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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