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凯与被告延边宏坤国际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徐培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0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315号

原告:任凯,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蔬菜局住宅7号楼二单元。

被告:延边宏坤国际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近海街。

法定代表人:韩晴,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培龙,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娇阳委十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凯与被告延边宏坤国际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徐培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凯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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