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耀评与被告杜喜双、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杜喜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633号

原告:朱耀评,男,汉族,63岁。

委托代理人:路然,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杜喜双,男,汉族,49岁。

被告:李桂荣,男,汉族,49岁。

被告:罗玉香,女,汉族,64岁。

被告:邵福俊,男,汉族,48岁。

被告:于文春,男,汉族,53岁。

被告:房友,男,汉族,72岁。

被告:杜喜来,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耀评与被告杜喜双、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杜喜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耀评于2016年9月12日以另行分开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朱耀评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耀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审 判 员  武光亮

人民陪审员  刘国海

人民陪审员  关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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