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633号
原告:朱耀评,男,汉族,63岁。
委托代理人:路然,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杜喜双,男,汉族,49岁。
被告:李桂荣,男,汉族,49岁。
被告:罗玉香,女,汉族,64岁。
被告:邵福俊,男,汉族,48岁。
被告:于文春,男,汉族,53岁。
被告:房友,男,汉族,72岁。
被告:杜喜来,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耀评与被告杜喜双、李桂荣、罗玉香、邵福俊、于文春、房友、杜喜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耀评于2016年9月12日以另行分开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朱耀评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耀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审 判 员 武光亮
人民陪审员 刘国海
人民陪审员 关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