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平与长春市龙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2853号

原告:张亚平,女,住净月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龙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安街1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吕海涛,经理。

被告:吕海涛,男,现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平诉被告长春市龙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吕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龙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吕海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原告张亚平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审 判 员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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