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2853号
原告:张亚平,女,住净月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龙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安街1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吕海涛,经理。
被告:吕海涛,男,现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平诉被告长春市龙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吕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龙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吕海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原告张亚平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审 判 员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