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821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鑫,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于忠岩,住吉林市。
被告:李永刚,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彭 鑫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