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771号
原告:王凤霞,住敦化市。
被告:周明经,住敦化市。
被告:陈立平,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霞、周明经诉被告陈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霞、周明经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霞、周明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霞、周明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7元(缓交5753.5元),减半收取57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存晶
